行權制度
交易所 | 上海證券交易所 | 深圳證券交易所 | |
行權日 | 與合約到期日相同,行權指令提交時間為 | 與合約到期日相同,行權指令提交時間為 | |
合并行權申報時間 | 行權日的9:15-9:25,9:30-11:30, | 行權日的15:00至15:30 | |
合并行權條件 | 同一標的證券、同一合約到期日、合約單位相等,認沽期權行權價高于認購期權 | ||
交收日 | 行權日次一交易日 | ||
認購合約申報行權的條件 | 認購合約行權,客戶衍生品資金賬戶在行權日15:30前需有足額可用資金,所需資金=行權價×行權數(shù)量×合約單位 | ||
認沽合約申報行權的條件 | 客戶普通證券賬戶收盤前需有足額可用標的證券,所需證券數(shù)量=合約單位×行權數(shù)量。當日買入的標的證券可用于行權 | ||
認購合約被指派行權義務方 | 客戶于交收日收到義務倉被指派的情況,交收日日終普通證券賬戶中需有足額標的證券,當日買入證券可用于行權交收 | ||
認沽合約被指派行權義務方 | 客戶于交收日收到義務倉被指派的情況,交收日日終衍生品資金賬戶中需有足額資金 | ||
行權交收資金可取的時間 | 行權日后的第二個交易日,行權交收所得資金可用可取 | ||
行權交收證券可用的時間 | 行權日后的第二個交易日,行權交收所得證券可賣出 | ||
違約處置 | 證券交收不足 | ①交收日日終結算時,認購合約被指派行權義務方應交證券不足,根據(jù)交收日標的證券收盤價×(1+10%)的價格進行現(xiàn)金結算; ②賬戶可用資金小于零的,要求客戶補足資金,否則交收日次一交易日對賬戶持倉執(zhí)行強行平倉; ③賬戶無持倉或強行平倉后資金為負值的,對客戶證券賬戶限制出金、限制買入等交易權限,并實施追償。 | |
資金交收不足 | ①行權日日日終結算時,認沽合約被指派行權義務方應交資金不足,結算系統(tǒng)生成行權交收資金不足通知發(fā)送至資金不足客戶; ②分支機構電話通知客戶在交收日14:00之前補足行權資金,否則將對其賬戶持倉進行強行平倉直至資金足額支付行權資金,若仍不足公司將向交易所發(fā)出證券轉處置申請; ③限制衍生品賬戶出金、開倉權限,限制證券賬戶出金、買入等權限; ④從交收日起開始向客戶按違約交收金額按保證金賬戶利率按天計收利息,并按違約金額0.1%按天計收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