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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號——證券投資
第一條 為確保上市公司證券投資信息披露的及時、準確、完整,規(guī)范上市公司證券投資的決策程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jù)《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于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主板上市公司(不含證券類上市公司)的證券投資行為及相關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證券投資包括新股配售、申購、證券回購、股票及其衍生產品二級市場投資、可轉換公司債券投資、委托理財進行證券投資以及本所認定的其他投資行為。 第四條 上市公司應合理安排、使用資金,致力發(fā)展公司主營業(yè)務。公司不得將募集資金通過直接或間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購,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可轉換公司債券等的交易。公司不得利用銀行信貸資金直接或間接進入股市。 第五條 上市公司應參照《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的要求,針對公司證券投資行為建立健全相關的內控制度,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應慎重作出證券投資決策,嚴格控制投資風險。 第六條 上市公司證券投資總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的,應在投資之前經董事會審議批準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七條 上市公司證券投資總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的,或根據(jù)公司《章程》規(guī)定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公司在投資之前除按照前款規(guī)定及時披露外,還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在召開股東大會時,除現(xiàn)場會議外,公司還應向投資者提供網絡投票渠道進行投票。 第八條 上市公司擬進行證券投資的,應在董事會作出相關決議后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會決議及公告; (二)獨立董事就相關審批程序是否合規(guī)、內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資對公司的影響發(fā)表獨立意見; (三)股東大會通知(如有); (四)公司關于證券投資的內控制度; (五)具體運作證券投資的部門及責任人;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 上市公司披露的證券投資事項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一)證券投資情況概述,包括投資目的、投資金額、投資方式、投資期限等; (二)證券投資的資金來源是否合規(guī); (三)需履行審批程序的說明; (四)證券投資對公司的影響; (五)投資風險及風險控制措施。 第十條 上市公司應在證券投資方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有關決議公開披露前,向本所報備相應的證券投資賬戶以及資金賬戶信息,接受本所的監(jiān)管。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應根據(jù)《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企業(yè)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等相關規(guī)定,對公司證券投資業(yè)務進行日常核算并在財務報表中正確列報。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進行證券投資的,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證券投資以及相應的損益情況,披露內容至少應包括: (一)報告期末證券投資的組合情況,說明證券品種、投資金額以及占總投資的比例; (二)報告期末按市值占總投資金額比例大小排列的前十只證券的名稱、代碼、持有數(shù)量、初始投資金額、期末市值以及占總投資的比例; (三)報告期內證券投資的損益情況。 第十三條 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指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